您好,我是貴協會的會員,想要請教以下的問題Q-在資遣員工時,若是員工願意簽署放棄公司給予之資遣費,這樣的流程,公司是否屬於合理性,在日後不會有爭議
員工被資遣同意放棄領取資遣費視為反常理、人性的協議。就法論法,這種協議違反勞基法第17條強制禁止規定,應屬無效,即便員工簽字,事後反悔,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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