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被保險人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二、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第十四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三、 貴公司如選擇在每年2月和8月異動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調整及勞退金提繳工資調整,依前兩項規定均屬於法有據;惟亦可一遇有異動,即馬上單獨申報調整。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