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家庭照顧假,勞工局解釋被照顧的人需為勞工的直系親屬或配偶才可以請家庭照顧假,請問對嗎?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照顧,係指家庭成員發生疾病或重大事故,『家庭成員』範圍應不僅只直系尊親屬,應亦不限同居之親屬才對,本條之重點在『需親自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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