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30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複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所以按照法律規定,我的建議如下:
1.請你先瞭解《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後,再去請教貴司所在地的勞動局(站),但你先要了解法律的規定。
2.按照來文來看,可能是超過一個月的縮短工時行為,先與員工內部溝通一個每月的付薪模式(但要高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換句話說降低工資(按照來文知悉現在已發基本工資);對停工的日數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80給付。
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