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勞工保險保險費按月繳納,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亦即該條文明文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二、另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三、至於勞保條例並無來信提到逾期申訴勞退提撥溢繳不退費之規定,按新制勞工退休金係國家以法令課責雇主提繳義務,並存入每一位勞工的個人帳戶,併供參考。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