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97/1/1以前本公司員工在差假的部分是適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於971/1/後因轉為適用勞基法,但因適用原「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的差假大部分較為優渥(例如產假、產前假等…),如果目前全部調整為與勞基法一樣,會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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