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前承辦勞健保的同仁私自將其親屬於公司加保勞健保,請問:1.勞健保及退休金可否向勞保局及健保局申請退還?申請程序為何?(已去電向各單位詢問,但得到的答案都是不可以,但我不太相信)2.那位不法員工觸犯了什麼刑責?若真的無法追回各類保費?可否轉向該員工提出賠償?以上問題,謝謝老師解惑。
一、公司承辦勞健保的同仁私自將其親屬於公司加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為強制加保)第11條及45條之規定,已繳保費不予退還;同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二、至於那位不法員工觸犯刑責為違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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