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計算是契約終止日前6個月平均工資,依施行細則規定,契約終止日前一日工資不計入平均工資。本案如契約終止日11月4日,11月3日不工資不計入,從11月2日往前推算6個月平均工資。即11月2日至10月3日為第1個月,10月2日至9月3日為第2個月,9月2日至8月3日為第3個月,8月2日至7月3日為第4個月。第4個月不足一個月,依實際領取工資天數按比例計。另如無預告期間僅給付預告工資,該工資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是否要扣福利金,我認為屬未來給付項目,不必扣福利金。至於問題中第2項所舉例內容(如下),看不懂是何意?
『2.離職證明上面的當月平均工資:是以(1)預告當天前的工資計算-3天工資(2)實際工作天數之工資-即4天工資(3)4天+10天預告工資=14天工資?』
離職證明上是否為退保日期,當然是,如已離職即無僱傭關係關係,為何會仍在投保中?其理至明。
張中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