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如果公司因為景氣問題必須遣散員工, 而被遣散的員工如已符合退休條件的話, 這樣我們公司除了給退休金以外, 還需要再支付遣散費嗎?(問題二) 有關退休金計算方式如果某員工於民國59年9月1日加入本公司, 預計於97年12月31日退休的話, 則退休金的基數應該從59年9月1日開始算起, 或是, 從勞基法73年7月30日實施開始算起?謝謝!
一、公司遣散員工,而被遣散的員工如已符合退休條件的話,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給予退休金,此時並不需要再行支付遣散費。
二、有關該員工退休金計算方式,其退休金的基數應該從59年9月1日受僱之日開始起算,至於勞基法73年8月1日實施前之年資可依該法第84條之2的規定採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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