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蘇州外資公司(2003/10設立) 乙公司是上海內資公司(2007/11設立)
一、事件說明 甲、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一人,與員工協商&同意 1. 2007/11/30員工於甲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離職事由是轉職到乙公司 2. 2007/12/01甲公司離職員工與乙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承認甲公司服務年資 3. 2008/11/30一年期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擬續約 3-1 員工認為已連續2次簽訂定期勞動合同 擬與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2 公司認為2008年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 故今年算是第二次簽訂固定勞動合同 擬與員工續簽一年期固定勞動合同
二、請問上述公司與員工認知不同,公司擬續簽一年期固定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又如何向員工解釋?若員工不同意續簽一年期固定勞動合同,公司不續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須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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