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向公司借款並簽訂同意書,同意公司每月可自該員工薪資中直接扣抵攤還金額。但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故想請問,公司是否可依該同意書內容,直接自薪資中扣抵?此同意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員工向公司之私人借款〈需非個人之薪資預借〉並簽訂同意書,同意公司每月可自該員工薪資中直接扣抵攤還金額,則公司可據以直接自薪資中扣抵,此屬民事債的抵銷,因此尚無牴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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