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特休規範裡沒有規定要排休,可以在一年內由同仁自行請假,則年底是否一定要給付未休日數之工資嗎?(因為我看到解釋令裡面有說如果特休未休完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2.如果可以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的話,年度中離職同仁是否要給未休日數的工資呢?
如任由員工提出休假申請,雇主未於年度中為要求之動作即屬可歸責於雇主。至於年度中離職同仁,如於離職前未提出休假申請屬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勞基法基礎班講義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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