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向勞工保險局所申請之傷病給付係直接支付給勞工,不歸公司所有。惟公司如已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支付勞工職業災害補償者,得主張予以抵充。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規定,事業單位發生死亡或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同法第2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故如非屬上述重大職災案件及公司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業僱用勞工人數50人以上),則與公司開立職災門診單或與北檢所之間相關通報系統,並沒有必然的關連性。
三、勞工發生職災,除醫療補償及公司給付全薪之工資補償外,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就同一事故可能會發生之職災給付,尚有殘廢補償及死亡補償。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