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適用舊制退休條例人員,如在符合舊制退休條件下,向公司提出退休並申請請領退休金而遭遇公司置之不理時,是否有何辦法可解決?
勞工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規定之條件,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請,公司應予照准。如公司置之不理,可透過公司內部申訴流程主張自己的權利;如仍未獲解決,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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