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依達成率發放薪資(亦所謂論件計酬)是否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本(17280)?(2)因98年度該公家機關標案未得標續約而資遣員工請問試用勞基法11條第幾項 ? 資遣費月平均工資是指該員上班以來所有薪資(包括全勤/生日/里程津貼 嗎???????
一、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法所明定。所詢論件計酬勞工如與公司具有僱傭關係者,其薪資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二、因標案未得標續約而資遣員工,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以業務緊縮為由。
三、資遣費發給基數所指月平均工資,為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而非包括該員上班以來所有薪資。至於計算標準,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包括在內;故所詢全勤/生日/里程津貼,如屬經常性給與即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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