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定期契約的員工若期滿解約是否需通報?是否需給資遣費?若解約後員工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一定得開立給員工?麻煩請幫忙解答tks
定期契約到期終止契約非屬勞基法第十一條之事由,不是資遣,理論上不必通報,亦不需開立離職證明,當事人要是在一個月內如無法覓得工作,得依就保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提示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即可進行失業認定。至於定期約理論上應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當事人即可以資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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