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老師您好:薪資結構的變更可以只適用某部份員工嗎?公司想於一月份起採行14個月年薪平均分攤至12個月份中發放,但公司於一月份也決定了裁員政策分別於1月及3月實施,公司要將留下來的人員採行14個月年薪平均分攤至12個月,要被裁員的員工就不簽訂依照原來的薪資發放,請問這樣可行嗎?有沒有相關條文可參考? 謝謝!!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之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且有關工資之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日期與方法等事項,均可在勞動契約中依該法規定加以約定,至於約定方式法無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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