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公司目前想制定誤餐費的管理辦法,希望對於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員工給予餐費補助。該項費用非經常性發生,所以是否不須列入個人薪資項目,而是以一般公司費用報支。倘若可以該項費用須檢附哪些憑證?由於這項費用常與伙食津貼混為一談,很在令我非常困惑。懇請協會幫忙解釋到底該如何執行才沒有法規問題。
誤餐費及伙食津貼依勞委會解釋令已從嚴認定為工資一部份,貴公司提供餐費補助,如以食物提供,例如自設餐廳福利社供應或外買,但沒有食用員工亦不折發現金每餐發給多少元或每月發給多少元,屬員工福利,則為非經常性給予,即不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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