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請問您以下2個問題1.請問若員工98年有10天休假,已於971203-980123申請產假,若980218申請育嬰留停,那麼2/2-2/17是否可以將10日休假休畢?2.若公司規定如員工欲在年初離職者,當年度之休假,需按出勤日數才能休假(譬如該員年假7日,並且預計1月中離職則公司規定他必要上班7日才能休7日假)是否合理?雇主是否有權不給假休?
如員工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雇主無該員工工作之必要,依法應同意其休假,至於是在何種狀態下申請並不重要。另員工一旦取得特休之權利(服務年資滿一年),即有休假權利,雇主除工作之需要外,不應設定任何休假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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