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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參加 20090120 課程的學員, 有個問題想請教張中興老師。關於薪資調整的申報時間,依據勞基法的規定如下。可是如果公司在9月份調薪,於次年2月前通知勞保局。員工向公司爭取9月到1月的退休金提繳差額。請問公司應否給予? 或者應如何回應較為適當? 2.月提繳工資調整 (1) 月提繳工資申報調整時點 依照勞退條例第15條規定,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感謝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