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老師你好,我們公司有一個員工因工作受傷休養中,我想請問,在薪資發給方面,只發給本薪是合乎勞基法的嗎?我知道勞基法有規定職災期間,公司仍應給付薪資,但他並未上班,還需要發給職務津貼、通訊津貼...等等嗎?煩請老師為我解答,謝謝。
職災無法工作期間,原則是不給薪,但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要補償『原領工資』,原領工資並不是工資,是計算補償的標準,這是觀念必須先建立。既然是補償,不是工資給付,其計算方式是依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以職災發生日前一日之正常時間工資為原領工資,如為月薪,以職災前最近一個月正常時間工資(變動工資如班費不計)除上30為一日原領工資。該原領工資再乘上無法領取工資之日數(因職災無法工作)即為應補償之金額。要注意勞基法第59條職災醫療期間的補償是『不能工作』非『不必工作』,不能工作是需要專業醫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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