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勞基法的請假規則中規定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天,事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天。我想請問,超過的話,公司應該怎麼處理呢?可以自訂規則嗎?如果自訂規則,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麻煩老師為我解答,謝謝!
超過30天病假及14天事假雇主應可自行規定。規定內容應注意是否給薪,及請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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