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老師懇請您教教我我公司是餐飲業.其中有4.50個P.T員工多半為學生目前公司為避免違法.所以都替他們加保勞保與勞退.沒加健保.因為他們本身都有健保.有的是依附在父母名下.有的是在區公所.如果他們本身在公司有勞保.會有影響嗎.公司是否真的可以不用替他們加健保.健保局會不會一定要公司付費.如何規避加健保.簡老師到底我該如何做最好既能保障員工權益.又不使公司溢繳太多的金錢.這樣我才能保有工作.謝謝您
1.依健細27條規定,如勞工「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且其從事之工作屬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的話,該員工可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健保,滿3個月後就須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加保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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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保有工作,請多充電,讓自己的專業及能力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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