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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定期契約員工,因已請領老年給付,所以目前在本公司保勞保之職災險.
他跟本公司有兩段工作時間: 第一段: 2006.10.02~2007.10.01
第二段:2007.11.01~2009.10.31 (因老闆不願讓他成為定期員工,所以從2007.11.01開始,但年資合併計算)
由於目前進行的工作在三月底即將結束,而且目前沒有後續的案子,所以公司想提早與他結束契約.
在這種情形下, 請問 1. 公司是否可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予以資遣 ? 2. 資遣費之年資是否為合併計算之年資 ? 3. 由於他是定期棄約,資遣費是否須計入預告工資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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