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貴公司為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之行業,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將工作時間作下列變更:
一、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第30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三、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
另如貴公司將第37條規定19天之休假日調移,且調移後每兩週之總工時仍超過84小時,依法超過84小時部分仍需給付勞工加班費。至於貴公司於契約中單方片面規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得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乙方應無異議配合,於法容有未洽;因與上開規定牴觸,依勞動契約自治、自主、自理之原則,契約內容仍應由雙方議定。有關假日值勤(值日夜)可依勞委會函頒事業單位實施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