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近個月來公司因營運較差,想要開除工作績效不好的員工(公司並不實績考核辦法),但卻不想支付資遣費,因此有主管就跟員工談: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但須簽具不要求資遣費之切結書,請問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會觸犯法律呢?而擔任人資工作的我們,如遇見類似問題時,又該如何在員工所需及公司所要求去取得解決辦法才得宜。謝謝老師的回答
公司營運較差,想要開除工作績效不好的員工,除非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列五款情形之一者,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否則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即使經勞工同意簽具不要求資遣費之切結書,仍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抵觸上開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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