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馨老師,您好:學生潘黃浩,目前任職於幼教行業有機會上了您的課,覺得獲益匪淺。但因時間的關係,仍有許多的問題,未能當面向您請教,故列出下列問題,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謝謝!請問休息的定義為何?幼教老師或安親班老師,基於安全理由,在小朋友午休時間,仍需要老師在教室監督,請問這樣形式是否符合休息的定義?另如果中午休息的時間為2小時,是否可要求延後下班時間?例如:上班時間為8點,中午11:30~2:00為小朋友午餐及午休時間是否可要求老師6:30下班?勞基法規定雇主有指派工作的權利,若員工不從雇主新指派的工作雖有到公司上班卻故意不執行新職務或故意表現不好影響工作而造成公司營運困難,是不是可依曠職(雖有到班但不執行新業務)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處置呢?公司是否可因公司營運或是員工個人工作表現的因素而對員工採取減薪的措施,要如何做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或員工若不服時,有何解決的方式?上列了許多問題,謝謝黃老師的解答,希望下ㄧ次能有機會再上您的課,謝謝!!
1.休息是指無提供勞務義務之時間,小朋友午休時間建議採輪值方式調整值班老師,別算工時
2.如果午休2小時,在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兩週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84小時之範圍內可安排彈性上下班時間(法律未明定上班時間一定是朝九晚五)
3.如員工確有到工,僅未至新部門報到,建議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4.可將表現不好員工,依工作規則相關規定降職級,這樣就自然減薪了!員工不服可依公司申訴管道處理,如無管道寫封信給HR,HR應亦為其反應,再由主管回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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