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工時間高達兩個月,是屬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個月),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根據文義,你的問題應當是屬於「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的待工狀態,按照規定,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但工期間仍然要支付社保費用。北京市2008年7月1日以後的最低工資標準是800元。
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