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若本公司制式履歷表內容,其中提到內容如下: 健 康 概 況 是否有特殊身體疾病或精神病史: _____無,_____ 有,請簡要說明: 備註: 本人保證上述填寫之各項資料均為真實,如有虛偽、錯誤,本人願無條件接受免職之處分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 簽名: 日期: 問題: 1.新任用員工已過試用期,因患有精神疾病,為季節性發作,近日發作被單任主管發現行動詭異,經查明才知該員有精神疾病,但當初在應徵時,該員在履歷表內容填寫不實,並未誠實告知患有精神疾病,資方可否依備註所載明之但書條款,予以免職? 2.這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款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之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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