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們公司有常駐大陸員工,並且薪資兩地給付,假設一位常駐員工給付台幣薪資20000元,人民幣10000元。若要資遣該員工,依台灣勞動法令以20000元作為資遣費計算標準,但人民幣給薪部份,是否是依照大陸勞動合同法計算資遣費用?還請老師解答。
按照大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當員工離職時,符合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案例,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資格,就應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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