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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健保】自願離職及非自願離職特休計算問題  2009/3/30
 
 
Q

 2009/4/20是我的最後工作日,關於特休天數有幾點疑問:
我的前任公司A,將我們這個事業部轉賣給我現任的公司B. 當時我們被A公司以資遣的方式處理(發放資遣費,並結清年資), B公司為了吸引我們到B公司任職,開出吸引我們的條件是維持目前之特休天數,但在B公司的工作年資歸零.
也就是說我在A公司的任職期間2003/6/2~2008/4/18總計年資是4年10個月17天, 換算勞基法特休天數10天,可以在B公司任職期間2008/4/19~2009/4/18間排休.也就是說服務至2009/04/18止,就可以先享有這10天的特休,若無服務滿1年是按照服務天數比例計算給予。
現在B公司因業務變更,要在2009/4/20資遣我. 請假系統看到我的剩餘特休時數103小時, 但是B公司說這是假設持續服務到2009/12/31才有的特休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2009/1/1~2009/4/18= (108/365) x80=24 (A公司4年年資所換算勞基法天數10天-80小時)
2009/4/19~2009/12/31= (257/365) x112 =79, (A公司4年+B公司1年換算勞基法天數14天)
剩餘特休時數103小時
而我資遣日前的特休時數只有16小時,計算方式如下:
2009/1/1~2009/4/18 = (108/365) x80=24
2009/04/19~2009/04/20 = (2/365) x112 =0.614
剩餘時數:24+1=25
問題:
1.雖然我們在第一年就優於勞基法開始使用特休,但是滿職第二年度起按在職比例計算特休是否合理?
(也就是說當年休當年可休的假)
2009/04/19 ~ 2009/04/20 可休1小時 (2/365)x112 =0.614
2.非自願性離職,沒有辦法決定聘僱終止日期,這樣依在職比例計算特休時數是否合理?屬於我的特休天數應該是幾個小時?

 
A  
特別休假以日計,非以小時計,這是法律規定。你所說以小時計算方式無法瞭解。
優於勞基法之特別休假計算方式或優先休假皆不違法,至於勞資雙約定是否依約履行,要視約定內容。至於非自願性離職日期無法確定及無離職之事實,與特休應無關連。


張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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