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黃馨老師,本公司大都與老師及員工簽定定期契約,契約到期後,若因老師的表現不如預期或其他因素,不再與該員簽訂新約。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是否要出示非志願性離職書?謝謝
如果是定期契約屆滿,不另訂新約,自然可以不用付資遣費。但請注意以下問題,
一、 公司與勞工所簽訂之定期契約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即應先檢視工作內容是否屬於短期性、季節性、臨時性或特定性工作。
二、 同時要注意,這位員工是否首次與貴公司簽訂定期契約,如否,則請注意是否有勞基法第9條第2項之情形,如果有該條之適用,則原本的定期契約會轉換為不定期契約,如此依來資遣或解僱就必須有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不能僅單純以契約到期為由。
三、 定期契約屆滿,契約自然終止,勞工因此而離職,無須給付資遣費,如果勞工為了要請領失業給付,會至就服中心登記失業,並可由就服中心提供制式表格填寫離職證明,建議貴公司於制式表格上加註定期契約屆滿契約終止等字眼,以避免勞工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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