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時間問題,之前公司有一位育嬰留職停薪員工,他從95年9月1日開始留停,留停時他的老大還沒滿一歲(94年10月生),且他肚子又有第二個即將於同年10月出生,試問他育嬰留職可以多久?這樣算是同時撫育子女所以到97年嗎?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二、所詢員工95年9月1日開始留停,如又有第二胎於同年95年10月出生,則其育嬰留職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亦即到97年10月滿二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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