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詢工作規則適用之事業場所要如何列乙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復依同施行細則第40條之規定,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二、故貴公司可以選擇於總公司申報一體適用於各營業所之工作規則,抑或分別向總公司及各營業所在地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報工作規則。
三、至於預計成立之新營業所,如貴公司選擇適用總公司已申報核准之一體適用於各營業所之工作規則,則向總公司勞工主管機關再報備即可;反之,如貴公司係選擇分別向總公司及各營業所在地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報工作規則,則需再向新營業所在地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報工作規則。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