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傷病係核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工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且年資併計,普通傷病才有留職停薪。
二、有關育嬰與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滿(或依兵役法職工保留職缺)要發復職通知,並以回復原職為原則。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四、育嬰留職停薪或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予併計(含依兵役法職工保留職缺期間)。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