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論件計酬不得低於最低薪資 17280元請問在勞基法中那一條有說明 ???(2)業務人員底薪17280元業績獎金20000元若中途離職未達業績獎金發放標準,是否只需給付17280元即可,請問在勞基法中那一條有說明?謝謝
一、相關規定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二、有關業務人員中途離職未達業績獎金發放標準,如底薪金額以及業績獎金發放標準及其計算方式,係經由勞資雙方議定同意,則可依前項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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