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如果公司有全勤獎金3000元。而本公司卻有一位員工,一個月只準時7天。請問,除了這全勤獎金理當被扣除外,是否可再扣除那遲到的時間呢?或者該要求員工延遲下班補足遲到的時間,如果補足後是否又該給全勤呢?扣兩次是否會涉及所謂的一罪兩罰之問題呢?謝謝!
全勤獎金應屬工資之一部分,業界流行遲到一次全扣的約定,行政機關視為預扣工資,而有工資未全額給付之違法。至於司法機關則未見實例。依行政機關之見解,員工遲到,全勤獎金應依實際義務工作日扣除,即員工如僅七天全勤,全勤獎金應給付七日,剩餘扣除。至於遲到之時數,再依時間扣除工資應無不可,不涉及所謂兩罰之問題,因為工資給付之約定是依時間,有出勤才給付。全勤獎是依到勤情況所為之給付,未依約定到勤不給付,也非是違約處罰。如果容許遲到員工補足工時,即無所謂遲到之問題,是約定工時彈性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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