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蕭新永老師-勞動合同法書籍-已編制該公司之員工手冊-列示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但是子公司接獲大陸政府來電表示每週至少應休息二日?想請問老師正確的規範應為何者?謝謝老師
按照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又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1997年5月1日實施)。從法律與行政法規來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並未取消,因此列示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其用意是讓員工瞭解公司的工作時間是44-48小時,惟企業應該同時列示多出來的4-8小時是要支付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事先列明清楚(上班時間與加班費)以便員工有心理預備,企業便於管理作業。如果規定「每週休息兩日」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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