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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勞動合同法】大陸〝留職停薪〞  2009/4/14
 
 
Q

 老師您好:
本公司日前有文員辦理留職停薪,現在將於一個月後留職停薪期滿,但因公司現以無職缺,請教老師按照法令規定,是否公司可以因現無職缺拒絕該文員入職,依何種法令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請老師賜教,謝謝!

 
A  

1.所謂留職停薪,是指國營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保留其身份,離開單位,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留職停薪是歷史上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ldquo停薪留職&rdquo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留職停薪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

2.貴公司的員工都是合同工,應當不能用留職停薪方式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並無此項規定,且各地勞動合同條例亦無此項規定。企業與這位文員辦理留職停薪是於法無據的。

3.由於在留職停薪其間,仍然保有勞動關係,因此不能以無職缺為由拒絕該文員入職,可以經由協商調崗。

4.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為依據解除勞動關係,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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