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我有個朋友,她在室內設計公司上班, 前幾天她公司發給他離職證明書,寫明因公司縮編,並會支付資遣費等字樣且蓋有公司大小章.但過幾天後,老闆反悔, 以他工作果效不好,態度很差為由,不發給資遣費.且將他曾經與朋友msn通話紀錄當做證明,並表示他否認他曾經蓋過公司大小章,是會計自作主張,並非公司真正大小章.我朋友已向勞委會提出調解,但他仍有所擔心,請問:
1.老闆否認他曾經蓋過公司大小章,是會計自作主張,並非公司真正大小章...是否離職證明不具法律效力,無法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及提前預告工資?
2.老闆以他曾與朋友msn通話紀錄為由,表明他工作態度不佳...是否已侵犯個人隱私,不具效力?
3. 向勞委會提出調解申訴後,還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