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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一、本公司基於經營上之必要,謀求永續發展,提供工作同仁更優良的工作環境,自97年起於林口華亞園區興建新廠,並將於98年8月從台北市南港整廠遷移至桃園縣林口鄉華亞科學園區。 二、為減緩同仁因遷廠所造成的衝擊,本公司提供以下幾點協助方案:1.調整上下班時間(將上下班時間提早以避開交通堵塞尖峰時間)2.提供上下班交通車3.提供專案申請交通津貼。 三、本公司對全廠員工無論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皆未作不利之變更,且與原工作性質相同,而台北南港至桃園林口華亞通車時間約為三十分鐘。 四、依據以上說明,本公司遷廠符合勞委會函釋之調動五原則。 五、因近來景氣不佳,公司更希望所有同仁皆能與公司一同致華亞新廠打拼,共渡難關。 請問: 1.若本公司提供說明二之協助,仍有未能配合公司遷廠之人員,針對未能配合公司遷廠之人員,依法本公司是否應給予資遣費? 2.承上題,針對未能配合公司遷廠之人員,是否可以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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