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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遷廠衍生問題  2009/4/14
 
 
Q

 老師您好:
一、本公司基於經營上之必要,謀求永續發展,提供工作同仁更優良的工作環境,自97年起於林口華亞園區興建新廠,並將於98年8月從台北市南港整廠遷移至桃園縣林口鄉華亞科學園區。
二、為減緩同仁因遷廠所造成的衝擊,本公司提供以下幾點協助方案:1.調整上下班時間(將上下班時間提早以避開交通堵塞尖峰時間)2.提供上下班交通車3.提供專案申請交通津貼。
三、本公司對全廠員工無論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皆未作不利之變更,且與原工作性質相同,而台北南港至桃園林口華亞通車時間約為三十分鐘。
四、依據以上說明,本公司遷廠符合勞委會函釋之調動五原則。
五、因近來景氣不佳,公司更希望所有同仁皆能與公司一同致華亞新廠打拼,共渡難關。
請問:
1.若本公司提供說明二之協助,仍有未能配合公司遷廠之人員,針對未能配合公司遷廠之人員,依法本公司是否應給予資遣費?
2.承上題,針對未能配合公司遷廠之人員,是否可以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A  
如果遷廠配套如你所言,我認為與調動5原則第5點並無違背。如員工仍有不願配合,原則上員工必須自行決定去留,惟我國員工習慣雇主做決定,雇主此刻要求員工於一定時間至新工作地點報到,未報到以曠職論處。採取此項行動前必須切記,應先與員工協商傾聽其不前往之事由(應有協商紀錄),如經雇主解釋或提出改善計畫仍不去,顯然其拒絕前望新工作地點之行為不具正當性,如提不出任何拒絕前往之理由,應告知其不具協商之誠意,雇主無義務給付任何賠償,他必須一雇主指令前往新工作地點。


張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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