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黃馨老師:1.本園因行業別的特殊,故要求老師必須於離職前30日預告,否則會處予罰款.請問這是否違反勞基法?如是,請問該如何規範?2.當資方提出任何有關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薪資結構改變,如減薪等,是否可由資方公告後即實施,勞方是否只能接受或是自行離職?謝謝您的回答
1.30日部份與勞基法規定相抵觸,如寫在工作規則內,主管機關不會同意,且與法律不符,但不會有處罰問題,只會發生效生上的問題
2.勞工違反30之預告規定,雇主仍應給付工資至勞工離職日,不能逕自扣薪,除非勞工此舉造成公司損失
3.如果確認30日預告期是必要的,建議直接在個別書面契約中敘明
4.降薪屬勞動條件的變更,應獲得勞工之同意,如欲透過公告方式,建議於實施前一-二個月公告,給勞工思考去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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