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遞辭呈說明1/15號離職,但與主管發生口角, 主管告知1/13號以後都不用來上班了,請問(1)勞動契約終止應如何認定?勞基法那一條有說明?(2)員工說公司開除不合法,來要求1/13號以後至4月為止之薪資及資遣費,請問合法嗎?(3)若公司同意辭呈給付至1/15號之薪資,是否就無資遣費的問題產生?謝謝 !
1.開除勞工法定事由請參考基12條
2.資遣勞工法定事由則參考基11條
3.如果雇主「確實」違法解僱勞工,勞工得依基14條第1項第6款請求資遣
4.本案重點在於主管告知,1/13以後不用來上班究竟是解僱?或者是免除勞工提供勞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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