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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健保】勞保年資短少補償問題  2009/4/21
 
 
Q

 前輩們好

請問若因承辦人員疏失玫被保險人於請領退休金時勞保年資短少1年
1.該被保險人(已離職員工)請領老年給付時,雇主將補償短少年資,該如何計算補償金?
2.若被保險人請領勞保年金,雇主該如何補償?
是否有義務持續按月補償年金之差額?
至何時為止可停止補償之義務?
3.若請領勞保年金資格變動時,雇主該如何確認?(遺屬年金....等)可否請該員舉證每月確實受領到勞保年金?在法令上是否可行?
4.民法追償15年,起始日如何認定?自加保日起?離職日起?亦或是符合請領資格日起?
5.除了和該員協商一次補償短少之差額外,是否還有其它可行之方法及建議作法?

tks

 
A  

本案如因承辦人員疏失致被保險人於請領退休金時勞保年資短少,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至於賠償之金額,可參依勞保舊制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標準計算短少之差額,如被保險人不願意依上述給付標準賠償,而要求採用勞保新制之老年年金給付之標準計算短少之差額,則公司可按次請被保險人舉證,包括折算率、存活期間、符合條件之眷屬人數及加發金額等相關證明。   綜上所述,本案可採參依勞保舊制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標準計算短少之差額予以賠償之。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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