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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們好
請問若因承辦人員疏失玫被保險人於請領退休金時勞保年資短少1年 1.該被保險人(已離職員工)請領老年給付時,雇主將補償短少年資,該如何計算補償金? 2.若被保險人請領勞保年金,雇主該如何補償? 是否有義務持續按月補償年金之差額? 至何時為止可停止補償之義務? 3.若請領勞保年金資格變動時,雇主該如何確認?(遺屬年金....等)可否請該員舉證每月確實受領到勞保年金?在法令上是否可行? 4.民法追償15年,起始日如何認定?自加保日起?離職日起?亦或是符合請領資格日起? 5.除了和該員協商一次補償短少之差額外,是否還有其它可行之方法及建議作法?
tk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