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老師 您好: 敝公司某員工在98年4/15早晨因竊取公司物品被攝影機拍到,98年4/16調出影片後該員亦坦誠不諱,當天敝公司即以該員竊取公司物品違反公司管理辦法(公告),已達員工手冊(獎懲管理辦法)中解僱之要件解僱該員。 但因該員在98年2/14執行工作中摔傷,該員受傷後均選擇下班時間前去中醫診所針灸療傷,並未因受傷請過公傷假,醫療期間自2/14起至今約已進行十五次,且還在行中。現因該員竊取公司物品已達解僱之要件,在解僱當天也明白告知職災後續之醫療權益不變,仍可治療到同一傷病康復為止。 請問敝公司98年4/16解僱該員是否違反勞基法十三條提及的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但是勞基法十二條四款又提及需在知悉日起三十天為之,煩請老師告知,此類情況敝公司應如何辦理呢?請老師指教,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