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有一名約聘同仁約聘期間至2009年6月30日,但自5月18日起將開始請產假,公司將依規定在假期間給薪,但6月30日合約到期後是否公司仍需繼續給薪?會員編號: 053028
如果是定期契約,契約至約定日終止,僱傭關係即不存在。逆門塑簽的約聘契約是符合動基準法的規定嗎?如果不符法律規定,最好繼續給薪至產假期滿。不然依勞動基準法78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及26、28條之規定,有刑事責任,同時必須負擔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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