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勞保局函,刪除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請求勞保局歸墊部分,那以後是否員工發生職災部分,公司先不發給補償,由員工直接向勞保局申請,還是有別的方法替代,因勞保局發放時間較慢,謝謝
來函所稱:「勞保局刪除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請求勞保局歸墊部分」;是否即為勞工保險條例第48條之規定:「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hellip&hellip。」。若是,除非修法,否則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勞保局也只能照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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