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新進人員,面試時未告知, 上班2個小時後休息半小時要去擠母乳, 請問這樣對小型公司人力運用上不是很吃力嗎 ?有同事提出, 如果公司未讓他擠奶,而造成他身理傷害,可以告公司職業傷害? 真有這回事嗎?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同法第18條規定,受僱者依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公司如未依上開規定給於哺乳時間(含擠母乳),恐涉及違法,依同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 貴公司有同事提出, 如果公司未讓他擠奶,而造成他身理傷害,可以告公司職業傷害乙節,應不至於成立職業傷害;如仍不放心,歡迎報名參加5月7日協會舉辦台中場---通勤傷害、職業災害及職業病之判準與雇主責任的剖析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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