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自選式福利制度,給每人一個額度,但如果有人在年中離職,則要依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申請的額度,並要求離職人員繳回己申請的額度,另外在旅遊補助方面也是如此做法。請問這做法會有勞資爭議產生,會違反法令嗎?感謝解惑。
貴公司之自選式福利制度及員工旅遊補助動支辦法,如係經由公司及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及經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且本合乎公平、普及及有效之原則辦理,則尚無違法之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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