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公司的狀況:若有位員工98/2/1被前雇主資遣,2/16已開始領取失業救濟,3/16由甲公司錄取,有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簽定期契約2個月,但5/5再被甲公司資遣,請問甲公司可以開「非自願離職單」給該員工,讓他繼續領原本未領滿的失業給付嗎?
該名員工於2月16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至同年3月16日由甲公司錄取,(※備註: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及第18條之規定,該名員工尚無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資格)同時簽定期契約2個月,5月5日再被甲公司資遣,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屬非自願離職,該名員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如經14天等待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無法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則可以繼續請領原未領滿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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